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中小微企業等職工工傷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
| ||||||||||
《關于中小微企業等職工工傷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淄人社發〔2019〕17號)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經修訂后擬重新發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填寫《反饋意見單》發送電子郵件至 ylgsk2832791@zb.shandong.cn或將《反饋意見單》郵寄到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地址:淄博市張店區聯通路202號,郵編:25503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落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0日。 附:反饋意見單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關于中小微企業等職工工傷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開區組織人事部,用人單位: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決我市經濟發展歷史遺留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對我市中小微企業等職工相關工傷保險待遇,采取繳納一次性風險備用金等方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入人員范圍 (一)“中小微企業”部分工傷職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屬以下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等企業,與之形成勞動關系且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或者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 (二)部分破產企業工傷職工 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且完成資產清算的已破產企業,原與之存在勞動關系且在破產后首次確診患職業病的職工。 (三)部分殘疾軍人 因戰、因公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七級至十級退役軍人,復轉到用人單位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退休后舊傷復發的人員。 上述三類人員中,已按照原政策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保險待遇關系的工傷人員,不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納入待遇項目及風險備用金標準 納入待遇項目及風險備用金計算辦法,參照《關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其中涉及的費用項目標準按納入上年度本市工傷職工相應項目人均費用計算。納入統籌后,新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的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項目(不含退休后)納入本市政策調整機制。 三、納入程序與資金籌集 (一)納入程序 按照原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資金籌集 一次性風險備用金籌集按照《關于“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中小微企業,由主辦單位全額承擔。 2、破產、關閉和注銷企業按照《關于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前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淄人社發[2011]127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2004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在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注銷前由單位管理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本市關于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文件有關規定計算預留資金,由主辦單位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3、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退休前,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的,由該用人單位辦理納入事宜并按規定繳納一次性風險備用金。殘疾軍人在多個用人單位工作的,由最后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按上述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意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 ||||||||||
【打印本頁】【關閉窗口】 | ||||||||||